为民企发债上一份“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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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民企发债融资,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如同一架“信用桥梁”,以市场化手段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难题。

日前,为促进CRMW业务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其支持实体经济融资的功能,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修订《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并配套发布相关细则,包括信息披露、创设定价和持有人会议三项关键流程的操作规范,形成覆盖业务全环链的制度框架,便利机构规范展业。

交易商协会表示,下一步,将持续优化CRMW业务运行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提升市场服务水平,引导信用衍生品更好落实金融“五篇大文章”、服务民企等实体经济融资需求,促进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

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作为民企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的核心工具之一,CRMW是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的主力品种。简单来说,它就像一份针对特定债务的“信用保险单”,投资者购买CRMW,就相当于购买了一份信用保护。

从具体应用场景来看,我国CRMW产品主要由信用债的主承销商在发行标的债券时配套创设,为买入标的债券的投资机构提供信用风险保护。投资者在购买CRMW产品时,需要向创设机构支付一笔费用,如果在凭证有效期内,发生了双方约定的信用事件,那么创设机构就需要向凭证持有人支付约定的赔偿金额。

具体而言,CRMW信用事件类型可包括破产、支付违约、债务重组、债务加速到期、债务潜在加速到期等事件中的一类或多类。自2018年CRMW与债券发行联动创设模式推出以来,根据债券市场实际情况,CRMW逐渐形成以破产、支付违约两类信用事件为主的市场惯例。

交易商协会数据显示,“CRMW+债券发行”业务模式自2018年推出以来,已累计创设约1500亿元,支持上百家企业发行债券超3400亿元。

近期,随着债券市场“科技板”落地,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为应流机电、山东宏桥等科技型企业创设的CRMW中首次将“债务重组”纳入CRMW信用事件范畴,提升CRMW风险覆盖范围,有助于增强投资人信心,助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提升。

“修订《业务指引》有现实需要。”业内人士表示,在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民营经济政策引领下,一方面,前期CRMW业务规范以原则性规定和协议文本等软约束居多,实践中部分要求参照债务融资工具执行,需要建立一套与CRMW业务相适配的全环链规则体系,便利机构规范展业;另一方面,CRMW创设机构此前需先成为核心交易商,但近年来CRMW创设机构与核心交易商的角色定位差异逐渐加大,有必要将二者解绑,引入更多金融机构和信用增进机构参与创设,进一步丰富创设供给,激发市场活力。

四方面修订便利机构规范展业

从《业务指引》具体修订内容来看,此次核心优化内容主要有四方面,有助于信用衍生品更好地发挥支持实体经济融资的作用。

一是构建更加全面立体的CRMW制度框架,形成“自律规则—业务指引—操作细则—标准文本”体系。在《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规则》建立CRM业务框架上,充实《业务指引》内容,搭建涵盖CRMW信息披露、创设交易、存续期等全环链的业务框架,并细化操作规范。据悉,交易商协会正在同步修订示范文本,为创设说明书及信息披露文件编制提供参考范例。

二是适当解除CRMW业务限制。将CRMW创设机构与核心交易商解绑,流程上无需再通过交易商协会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审议备案,推动更多金融机构、信用增进机构参与创设。同时,挂钩标的由单一债项拓展为参考实体,且不再单独设置杠杆率要求,满足机构监管部门要求即可,进一步释放产品活力。

从命名方式来看,挂钩单一债务的CRMW名称格式与现行一致,为“创设机构全称+年度+期数+参考债务简称+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挂钩单一主体的CRMW名称格式为“创设机构全称+年度+期数+参考实体简称+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挂钩多个参考实体的,参考实体简称直接写为“多实体”,其中,期数为创设机构在创设年份创设挂钩多个参考实体的CRMW累计期数。

三是强化参与者权责关系,拓展自律管理范围。《业务指引》增加自律规范专章,在细化各业务环节要求的基础上,对信息披露、创设定价、交易流通、存续期管理提出明确自律管理要求。

四是结合CRMW特性合理设置差异化要求。基于CRMW创设机构主要是金融机构,适当简化信披要求;基于其交易属性,允许挂钩存续债券的定向创设采用询价定价方式;单一CRMW持有人提前注销不影响创设机构偿付能力,因此,允许创设机构与投资者可约定提前终止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