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据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志明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已于6月24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根据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志明利用担任湖北银行副行长,贵州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及个人在申请贷款、商铺租赁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10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2018年至2020年,李志明明知相关企业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违反法律规定,推动向相关企业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3.0462亿余元,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公诉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李志明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志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志明进行了最后陈述。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此前,2024年9月23日,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公告:经贵州省委批准,贵州省纪委监委对贵州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志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李志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有关规定,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贵州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志明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