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社改革过程中的模式之不同,源自对农信系统治理结构认知上的差异。这里所说的“治理”不仅是单一机构的治理,而是以省为单位省域内所有县域法人机构,在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下发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框架下,推行的农信社改革治理体系。
时至今日,什么样的“治理”才是符合农信社定位的“治理”,这一点尚无结论,同样是以“小法人大平台”为基本治理模式的省,其运作效果为什么会差异甚大?是治理体系的问题,还是人的问题?风险机构较多的省,省联社的问题出在哪里?“小法人大平台”的治理模式是否符合农信社体系的定位?近些年监管部门强调的“一省一策”改革策略与路径对农信社发展的影响是什么?这些问题均值得探讨。
图为江西辖内农商银行智能网点。
曾几何时,省联社的存在受到诸多非议,较为集中的就是诟病省联社的行政干预问题,其并没有因为其下辖成员的法人化转制而淡出对农信系统(农信社、农合行、农商行)人事、财务、业务、战略各层面的干预。那么,省联社在2003年农信社改革试点方案的框架下,该是什么样的角色?换言之,针对被诟病的行政干预问题,到底是不是要打破“小法人大平台”治理逻辑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出台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要求,要切实强化约束机制,按照“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四自”原则;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监督管理体制,分别确定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责任。同时可以看到,自2003年至2019年,全国农信体系发展总体稳定、健康、向好,部分省联社的角色虽然出现一些偏差,但总体是积极、正向的,这说明农村中小银行的这种发展模式是可以“行得通、走得好”的。202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坚持县域法人地位”;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同样指出,“保持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县域农村金融机构法人地位和数量总体稳定,做好监督管理、风险化解、深化改革工作”。这都说明,2022年以前,农信社的县域法人定位是明确的,“监督管理、风险化解、深化改革”三者是齐头并进的。对于县域法人地位的问题,浙江省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王小龙认为,县域法人是最大的“小银行单元”,“小法人” 无论遇到来自何种风险的时候,容易出现不可逆的问题,这就需要一个“大平台”,那么,这个“大平台”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图为浙江农商联合银行辖内松阳农商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展业平板将普惠金融产品送至水稻田间,并利用溯源系统采集水稻数据,利用数字化设备助力当地水稻种植业高质量发展。
从过往的运营行情况来看,凡是农信体系比较健康的省,大多数省联社都坚持了法人行社“四自”原则,给予法人行社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不干预其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如贷款不审批、财务不审批、用工不审批。如浙江省联社(2022年改制为浙江农商联合银行,保持“下参上”模式)重点围绕“三管一服务”来履行好自身职责。具体而言包括,管方向——省联社历届班子一张蓝图绘到底,要求全系统坚持支农支小、深耕本土;管班子——加大干部选拔和交流力度,实施分层分类经营管理考核,建立竞争性、差异化的评价机制,着力破解行社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管风险——强调银行风险实际是“人”的问题,加大对违纪违规人员特别是行社高管的问责力度,着力培育合规文化、防范道德风险,守牢不发生重大风险的底线;加强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处置,提升风险防控前瞻性和主动性;强服务——强化省级服务平台建设,做行社“做不了、做不好、做了不经济”的事;加强“总对总”营销,与30多个省级部门和系统性行业开展合作。浙江农信在风险处置上,创新风险化解处置长效机制,建立了全国农信首个省级发展风险准备金。在金融科技上,2011年就成为原银保监会全国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高层指导委员会首批17家成员中唯一的省农信联社;主动加强与30多个省级部门和烟草、电力等全国性央企机构合作。在后援支持上,提升资金清算、教育培训等专业能力,建成全国农信首个省级外汇清算平台。
2017年1月24日,张家港农商银行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事实上,农信社股权分散,易被大股东控制。因此,无论是为了确保农信社坚持核心定位,还是为了确保储户资金安全,亦或是为了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都需要强调农信社法人治理的特殊安排,不能简单比照市场,需要股东具有自我约束能力,认同服务“三农”宗旨。当部分农信社偏离服务“三农”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定位时,作为“大平台”的省联社就需要加强管理,尤其是要追究其班子的责任。与此同时,省联社针对做得好的行社与做得不好的行社,对前者可以逐步放手让其自主管理,对后者在强化服务支持的同时加强管理,着重从方向、班子、风险管理方面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管到位、管得住。
近些年的农信改革,从股权关系上出现了“上参下”模式,有的省直接做成了全省统一法人,这既是在监管部门提出“一省一策”的原则下进行的改革探索,同时也是近两年强调中小银行改革化险的背景下进行的尝试,其效果有待进一步验证。但是,如果按照“四自”原则来看,保持“下参上“是给予行社自主经营权的必要安排。同时,要想让行社真正能够坚守县域阵地,在县域经济发展、乡村振兴、支农支小等方面有所作为,就是要行社在具体经营上放开手脚。而作为”大平台“的省联社需进一步完善管理、协调、服务等功能,更好地体现其行社”赋能者“的作用与价值,让整个农信系统稳步、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