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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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城市更新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并提出8项重点任务,包括加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等。

城市更新行动蕴含着巨大的增长潜力和发展机遇,离不开金融信贷的支持。金融监管总局统计与风险监测司司长廖媛媛在5月20日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落实好《意见》要求,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金融监管总局正在制定专门的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贷款条件标准,满足城市更新行动金融需求,提高金融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以前,金融机构向城市更新各个领域提供不同类型的贷款产品,分别对应着不同的贷款管理制度和办法,有的制度和办法也不完全是针对城市更新工作而制定的。”廖媛媛表示,近年来,城市更新的理念和内涵不断丰富和完善。金融监管总局制定新办法,不是对某一个局部领域,也不是对某一项任务,而是聚焦城市更新行动本身,通过实施城市更新项目清单管理,明确金融机构贷款的条件和流程,引导金融机构更好满足城市更新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切实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据了解,这一新办法主要有四方面初步考虑:一是坚持统筹推进。办法要求金融机构紧密结合各城市政府制定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统筹谋划、周密实施,积极做好金融服务。二是坚持清单制管理。城市更新贷款实行项目清单制管理,由城市政府对项目进行初选,金融机构对备选项目自主评审,形成城市更新贷款项目清单,增强融资的精准性、适配性和有效性。三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金融机构自主决策,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特点,合理合规设置业务品种、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四是坚持风险可控。金融机构应该充分考虑城市更新项目特点,在全面测算项目综合收益和风险基础上,开展授信审批和风险管控,做好专款专用和资金封闭管理。

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城市更新各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例如,引导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城中村改造,推动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形成更多的实物工作量;指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满足水电气暖、交通仓储、通信、城市管网和地下综合管廊改造等领域的合理融资需求;指导金融机构充分发挥经营性物业贷款的作用,支持低效楼宇、既有商业设施、老旧商业街区等物业项目更新改造。另外,还鼓励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城市更新,通过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物权投资等多种方式提供金融支持。

廖媛媛表示,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要求,指导金融机构深入理解城市更新行动的内在逻辑,准确把握新特点新要求,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为城市更新行动提供丰富多样、量身定制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满足不同主体、不同项目、不同阶段、不同环节的金融需求。指导金融机构对照城市更新行动的具体要求,抓紧研究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制度流程、业务系统和绩效评价体系。充分发挥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独特优势,把金融资源用在刀刃上,做好与财政资金、社会资本的有效衔接。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和好做法。

“后续,我们将抓紧完善办法内容,按程序印发,指导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城市更新行动,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供给。”廖媛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