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国从试点到全国推广已经18年了,在此期间,中国农业保险的市场规模(以保险费计)从2007年开始试点的53.3亿元增长到2024年的1521亿元人民币,增长了27.5倍,平均增速超过21.8%。2024年,中国农业保险市场规模第三次超过美国,居全球第一。我们用不到20年的时间,走过了其他发达国家半个多世纪走过的路,这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
农业保险是农业支持保护政策的主要手段
中国要建设农业强国,保证14亿人的食物安全,不断提高农户的收入是农业保险要达到的主要目标。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一种护农、惠农的政策工具,在“价格、直接补贴和农业保险”三位一体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和其他金融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农业市场化和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政府为实现乡村振兴采取的宏观调控政策特别是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主要是价格、直接补贴和农业保险。
因为受世贸规则的限制,价格工具能发挥的调节作用越来越弱,我们目前对绝大多数农产品的价格已经放开,只有水稻和小麦两种农产品仍然由政府提供最低保护收购价。每年给农产品生产直接补贴的额度目前也已接近我国在世贸组织承诺的上限,即农业增加值的8.6%。而对于农业保险特别是针对灾害损失补偿的险种的保险费补贴,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更关键的是,基于我国农业发展的趋势和方向,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所产生的风险保障作用和效果要比直接补贴更强。所以,从政策层面,农业保险未来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中的重要性会进一步提升,并对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带来更积极和深远影响。得心应手地使用农业保险这个政策工具,也是其他农业保险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
农业保险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着独特作用
在过去的脱贫攻坚工作中,农业保险为贫困农户提供了例如“扶贫保”等有效的风险保障产品和工具,在实现脱贫攻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进入乡村振兴发展阶段后,在继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基础上,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在农险产品保物化成本的基础上,为进一步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将三大粮食作物(小麦、水稻、玉米)的完全成本保险逐步覆盖全国所有种植三大粮食作物的农户,筑牢粮食安全根基。粮食风险保障水平得到大幅提高。2024年,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扩大到全国所有地区,其承保覆盖率保持在70%以上。琳琅满目的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覆盖品种也明显增加,保险保障水平显著提升,农业损失补偿水平也在迅速提高。从2007年到2024年18年间,农业保险为投保农户提供的补偿总共有6846亿元人民币,补偿的递增速度是25.3%。这种财政支持力度是前所未有的,有效保障了农产品生产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了重要农产品供给。
其实,农业保险对于农业农村发展和乡村振兴的功用是多方面的,特别是对于农户稳收和增收的贡献是显著的。各级政府对于所有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标的都有保费补贴,给重要农作物农业保险费的补贴力度更大,占保险费的70%-80%。18年总的保费补贴额达到7243亿元,这其实就是直接增加了农户的收入。多项研究表明,农业保险也会通过提供风险保障,支持农户增加先进技术投入,减少化肥农药使用,为农户的信贷提供信用担保等,多方面增加农户的农业收入。特别是在遭受重大灾害损失的年份,这种收入增加效应更加明显。因此,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空前高涨。
扎实推进乡村振兴中的农业保险
经过18年的高速发展,中国农业保险有了一个很好的发展基础,已经成为世界上令众多国家羡慕的农业保险大国。但是,我们还不是农业保险强国。人们对于中国农业保险的蓬勃发展有许多期待。
期待规模的扩大。我国农林牧渔业的发展都需要风险保障,而且,随着农业现代化发展和乡村振兴的不断推进,无论是农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还是组织振兴,都离不开农村保险提供广泛的风险保障。就每一类标的的风险保障水平而言,比如保险金额、承保覆盖率等都期待有较大的提升。因为现在的大部分保险产品特别是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产品,囿于财政预算资金的约束,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标的还不够多,已经纳入的标的风险保障水平普遍较低,仅仅提供物化成本保险。风险保障水平较高的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还只能在少数作物中实行或试点。即使是物化成本保险,承保覆盖面也不高,只有20%-30%,不能满足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需要。
期待效率的提高。就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来说,中央和地方政府每年拿出不少财政预算资金,补贴农业保险的保险费,但是经营效率和政策效应都还不够理想。农业保险经营质量还有待提升,广受诟病的承保理赔不精准的问题就是经营效益不高的重要表现。虚假承保、重复承保以及虚假理赔、压赔、拖赔、平均赔付等问题在不少地方都存在。另外,由于缺乏具有权威性的风险区划,大部分地区实行一省一费率、一省一保额,进而导致费率和获赔不公平,影响到部分农户的投保积极性,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政策效率的提高。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在实践中逐步解决,以提高经营效益和政策效果。
期待制度的完善。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立的时间比较短,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目前农业保险尚无法律,仅有的《农业保险条例》也已经颁布近13年了。依据《农业保险条例》实行的“政府市场合作”(PPP)的制度模式,无论管理体制还是运行机制都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当初设定的政策目标过于单一,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定位也不够明确,许多操作规定已经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有的规定也需要进一步细化。上面提到的管理或者经营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也都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来改变和调整。
中国乡村振兴事业正在蓬勃地推进,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的农业保险事业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