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期货公司专注主业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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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期货行业关注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制度将迎来系统性修订。6月13日,中国证监会就《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44条,重点针对近年来期货市场形势和期货行业状况的发展变化,进一步明确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的扣分标准,优化加分标准,简化评价流程。

国泰海通证券研究所非银金融研究团队认为,修订后的分类评价规定建立了综合性的收入评价体系,更加鼓励期货公司通过服务产业客户、中长期机构资金以服务实体经济,利好综合展业的头部期货公司,有助于推动期货行业高质量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同一天,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加强对期货市场全过程监管,自2025年10月9日起实施。

引导期货公司合规稳健经营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机制已运行多年。2009年,中国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建立期货公司分类监管制度,并历经2011年、2019年、2022年三次修订。分类监管制度实施以来,在促进期货公司合规经营、稳健发展、聚焦主责主业、做优做强,全面提升期货行业服务能力和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引领和导向作用。

据介绍,近年来,随着市场形势和行业状况的发展变化,分类监管制度在评价期货公司合规风控状况、反映期货公司经营发展质量、引导期货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的不足逐渐显现。为更好发挥分类评价的引领和导向作用,中国证监会拟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进行系统修订。

中国证监会表示,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引导期货公司合规经营、专注主业、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证监会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了本次《征求意见稿》。

本次修订的原则之一,是通过完善分类监管制度,全面反映期货公司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不同程度倾斜监管资源,引导期货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能力。

本次修订力求精准有效地引导期货公司提升自身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根据期货公司的业务类型重塑市场竞争力评价指标,优化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评价指标,整合专项评价指标,全面反映期货公司综合实力、服务实体企业风险管理和长期资金入市情况,引导期货公司聚焦主责主业,全面提升期货行业服务能力和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明确扣分标准

期货公司分类是指以期货公司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按照评价规定评价和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采用计分制,基准分为100分。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评价规定进行相应扣分和加分,以确定期货公司的综合评价得分。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期货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五类11个级别。

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的扣分标准。根据《征求意见稿》,除与期货公司日常风控相关的特定情形(如风险监管指标不达标、保证金预警等)无需监管措施即可扣分外,原则上均需按照监管措施等扣分。按照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同,扣分分值从0.5分至10分不等。对于评价期外被采取监管措施,但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评价期内且有必要的,可纳入本评价期评价,以及时反映公司风控合规状况。

《征求意见稿》还调整了部分扣分安排。具体包括:删除市场竞争力加分的最低合规分数线,调整为期货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风险的,对应市场竞争力指标不予加分;若期货公司评价期内因风险监管指标不达标被扣分的,月均剩余净资本指标不予加分;对于期货公司和从业人员涉及同一违规事项的,不再重复扣分,而是择其重者扣分。

优化加分指标

本次修订在调整扣分标准的同时,也对加分指标进行优化,包括优化完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指标、重塑市场竞争力加分体系等方面,体现出监管导向。

在完善服务实体经济指标方面,《征求意见稿》将“机构客户日均持仓”指标调整为“产业客户日均持仓”,增加“中长期资金客户日均持仓”指标,并明确了两类客户定义,以评价期货公司服务产业客户、中长期资金客户情况,突出对产业客户参与商品期货市场以及中长期资金客户参与金融期货市场的支持。

在重塑市场竞争力加分体系方面,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的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征求意见稿》将市场竞争力指标调整为三大类9项指标,全面评价期货公司各项业务开展情况、整体盈利水平和资本实力。除净利润指标不变外,将原业务收入指标拆分为经纪业务净收入和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净收入指标,增加期货做市、衍生品交易业务等指标。同时调整资产管理业务和年末剩余净资本的评价指标。

同时,《征求意见稿》删除了部分评价指标:删除“加权调整后日均机构客户权益总额”,避免与经纪业务评价重复;删除“成本管理能力”“净资产收益率”两项指标,鼓励期货公司规模化经营;删除“期货公司加权调整后日均客户权益总额排名行业中位数以下的,不得评为A类”等限制性条件,以适应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增加。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将“保险+期货”由服务实体经济评价移至专项评价,作为服务国家战略专项评价的一部分;将党建与文化建设专项评价写入规定,并将交易者教育并入其中。在业内人士看来,此项调整体现了监管对于“保险+期货”这一金融工具的认可与重视。

在调整特殊情形激励评价方面,《征求意见稿》对期货公司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风险处置、最近3个评价期内持续合规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无任何扣分、与其他期货公司合并等情形予以加分激励。

头部期货公司有望受益

整体来看,修订后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进一步提升了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有助于引导期货公司合规展业,强化其服务实体经济的战略定位,同时根据评价结果对期货公司不同程度地倾斜监管资源,在此背景下经营稳健的头部期货公司有望充分受益。

格林大华期货首席专家王骏认为,《征求意见稿》通过优化加减分标准,构建了以合规为基础、服务实体为核心、创新为驱动的监管框架,为我国期货公司发展指明了方向。

国泰海通证券研究所非银金融研究团队认为,修订后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一方面建立了综合性的收入评价体系,利好综合展业的头部期货公司;另一方面,鼓励期货公司通过服务产业客户等,头部期货公司能够为客群提供包括期货经纪、风险管理、资管在内的综合服务,在相应客群的服务方面更具优势。